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