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交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