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公交客运事业,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