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