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