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状况进行评议,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经营者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满重新授予经营权的依据。市交通部门组织评议时,应当邀请公交专家、乘客代表参加,并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