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状况进行评议,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经营者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满重新授予经营权的依据。

市交通部门组织评议时,应当邀请公交专家、乘客代表参加,并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