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区域内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携带无安全或卫生防护措施的动物;

(四)不损坏车内设备,不妨碍车辆行驶、停靠,不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