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客流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合理地对公交客运站点进行规划、设置和调整。公交客运线路站点,由市交通部门以所在或者就近的道路、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区(点)、国家机关驻地、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区等的名称冠名;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以同一名称冠名。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