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实施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提供公路养护技术指导与服务;

(四)做好公路养护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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