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市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