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的,由市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