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作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路进行中修和大修的,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先行维修、返工;逾期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