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公路进行中修和大修的,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

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先行维修、返工;逾期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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