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规划。

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规划相衔接,统筹、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