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农村扶贫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建立农村扶贫项目库,督促实施农村扶贫项目;(三)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四)协调、督促农村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五)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六)承担农村扶贫的其他相关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