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