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三章 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二十一条有效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建立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及地区间生态补偿制度。因地制宜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易地开发、搬迁扶贫。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贫困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