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凡在市区通航水域或港口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