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凡在市区通航水域或港口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