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不得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