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不得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