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投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畲族民间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开发。自治县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管理、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