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