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坚持珍惜土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自治县依法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照自愿原则,支持农户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其开垦费按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