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县的自然资源,对本县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投资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必须有利于本县可持续发展,照顾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