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