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营机制。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