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领衔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