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