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应邀列席会议,联系选民或者联系人民群众等,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本级财政应当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履职补助;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