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可以按照其居住地域、工作单位、所属行业或者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由本小组代表推选的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有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