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