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标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费价格,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