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