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