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