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应急事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