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积极参与优质服务、文明创建和社会公益活动;(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三)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