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八年,期满后终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原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十五年的,期满后终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