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