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