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