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录取学生、评审科研项目、派出学习深造、安排继续教育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