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8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Article 44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录取学生、评审科研项目、派出学习深造、安排继续教育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