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