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男方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屋及其他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