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落实。本市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社会覆盖面,使适龄妇女享有生育、节育等方面的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