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就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纳入集体合同。

区域或者行业工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集体合同。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一般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成员或者女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