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权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