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青春期的心理、生理卫生教育,开展适合女性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