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