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督导第五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状况;(五)素质教育实施情况;(六)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七)其他依法需要督导的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