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状况;

(五)素质教育实施情况;

(六)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七)其他依法需要督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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